各位大学生: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7〕6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未经校卫生所转诊,直接去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需先承担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300元,再按规定结算,在校卫生所就诊的符合医保开支的费用,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73%。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需持市民卡、病历本结算,没有市民卡的持身份证和病历本结算,除急诊外,其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自费费用学校将无法报销。
校卫生所
2018年1月8日
附:节选自《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
(二)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40%,其他医疗机构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30%,其他医疗机构为5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60%。
(三)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参保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四)自愿选择在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参保大学生,参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